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珈維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2,432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