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奇儒
被 告 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被 告 林春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中關於「黃國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