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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林奇儒  
被      告  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  
被      告  林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黃國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