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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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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仁、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