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煌坤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
被告高煌坤(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1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757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