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昭和
被 告 敉你村舒能鞋事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蔣松楠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7日
宣判,茲因原告來電稱
被告已清償債務完畢,欲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應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