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原 告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鄭旭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萬3,562元(含本金70萬元+所請求
前揭金額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6日之利息3萬3,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繳9,30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