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符曉豪
謝婉欣
林雨聖
林盛霖
呂士宏
朱明宏
林佳潔
張博勛
劉彥佑
劉玫君
蘇嬿芝
共 同
被 告 力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楊聖文律師
尤英夫律師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王文廷律師
蔡宜君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5日
宣判,茲因
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並再開準備程序,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