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柯學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