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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陳瑋杰
被      告  鄭嘉慧律師即陳坤和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