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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鋒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宏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1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47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6,47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請求之金額減縮為726,475元,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信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自107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在原告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負責接洽原告客戶所下訂單、繕打出貨單後交由原告倉管人員出貨、製作請款單向客戶請款及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0年8月4日止,於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客戶簽發之票據後,隨即兌現至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等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足生損害於原告。嗣原告經客戶反映已繳付貨款,卻仍未見相關出貨及請款單紀錄,經向合作之物流公司調閱相關載運紀錄後,始查悉上情。
 ㈡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726,4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在案。又被告嗣雖已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之款項,然就附表一編號46-63所示之款項726,475元迄今仍未歸還,且被告既係以侵權行為取得開款項利益,致原告財產總額不當減少因而受有損害,自已構成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726,475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26,4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侵占票據款項一覽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17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再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而來,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0年8月4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原告之款項侵占入己(即被告於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客戶簽發之票據後,兌現至其所有金融帳戶內),致原告因而受有損害726,475元,且被告未能釋明其受有上開利益有何法律上之原因,是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被告返還其所侵佔支系爭票據款項726,475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4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
編號
客戶名稱
入帳日期
金額
存入帳戶
備註
1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108年9月27日
1萬156元
中信帳戶
已於110年7月30日將款項歸還原告
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7日
4萬3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8日
9萬297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
和勤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29日
3萬84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1月3日
1萬9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6
興大五金商行
109年1月3日
1萬4818元
中信帳戶
同上
7
松記研磨有限公司
109年1月6日
2萬37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8
名揚五金行
109年1月6日
1萬463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9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月9日
8萬651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0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1月15日
8萬43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1
南和五金行
109年1月22日
4萬591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2
隆興工具五金行
109年1月30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3
和勤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月30日
6萬615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4
和傑漆料有限公司
109年2月7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5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3月13日
10萬437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6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3月31日
4萬29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7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1日
3萬53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8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1日
4萬8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9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9日
9萬6359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0
和傑漆料有限公司
109年5月18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1
進大五金行
109年5月18日
2萬258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2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8日
7萬805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3
坤昇十業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3萬7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4
進大五金行
109年5月19日
2萬4551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5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635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6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966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7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5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8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1萬8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9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8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0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4萬64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1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630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6月9日
5萬5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3
南和五金行
109年10月14日
1萬6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4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7萬38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5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8萬3127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6
大世鋒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1萬7906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7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1萬241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8
德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516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9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3萬822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0
名揚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2萬53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1
永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2萬4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3萬91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3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1萬66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4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4萬71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5
德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167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6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10年8月3日
7萬3317元
中信帳戶
款項尚未歸還原告
47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39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8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4萬4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9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47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0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9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1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4日
7萬4365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2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2月10日
10萬7358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3
興大五金商行
109年2月13日
1萬1903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4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2月13日
1萬710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5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1萬2226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6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1萬836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7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2萬423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8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19日
4萬900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9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20日
1萬561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60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6日
13萬6395元
台新帳戶
同上
61
名揚五金行
108年10月1日
1萬262元
郵局帳戶
同上
62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0月21日
1萬3233元
郵局帳戶
同上
63
隆興工具五金行
109年1月10日
1萬7325元
郵局帳戶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