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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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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      告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㈡被告應於臺灣前三大報紙頭版刊登澄清與道歉啟事連續5個月,並同時於臺灣前五大主流媒體發布澄清與道歉啟事至少20篇新聞。
二、就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就聲明㈡部分,屬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掉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4,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至訴之聲明㈡部分,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陳報特定報紙及媒體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補費部分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就裁定陳報特定報紙及媒體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