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家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美靜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8萬5,14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上訴利益為478萬5,1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萬6,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