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葉國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4026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3萬3526元(計算式:3萬40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