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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抄錄財務報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瑞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抄錄財務報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主文第1項准予被上訴人抄錄查閱文件部分,核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