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許瑞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抄錄財務報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
主文第1項准予被上訴人抄錄查閱文件部分,
核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