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4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⑴川金飾品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被 告
⑵杜瑞銘
⑶杜嘉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5萬103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
附件所示。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催繳函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
參酌,綜合
上開事證,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