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15號
上 訴 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金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9,5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