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43號
原 告 蔡弦錚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育心即陳莉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育心即陳莉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985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43,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85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