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李世雄
被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設立地址為新竹市○區○○路000號13樓之8,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證,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