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
起訴狀記載「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誤,應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