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記載「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誤,應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