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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洪慈蔚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佑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待本院調查後,再行通知兩造庭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