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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5日內,陳報、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與被告人數相同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應陳報、補正事項如下:
 ㈠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請求「分割遺產」(若請求分割共有物,應無法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若請求分割遺產,須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進行分割,且不一定能取得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或價金。)?
 ㈡被代位人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所代位之人為何人?得代位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應陳報被繼承人許進忠(Z000000000號、111年6月19日死亡,最後戶籍地為臺南市南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需載明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明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㈣「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之訴,當事人均需合一確定,應陳報全體被告姓名、年籍。
 ㈤應陳報更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