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代位人 許進忠(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本件起訴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起訴狀案由欄誤載為代位分割共有物),起訴狀未表明
被告,且
所載之被代位人許進忠已死亡,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2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理由欄「一」「㈣」),該裁定於114年3月4日送達原告,
惟迄今未補正,亦未陳報有何不能補正或需本院
依職權調查之事由,有其起訴狀、許進忠戶籍資料、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