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兼
反訴被告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545元(本訴部分2,942,173元+反訴部分3,953,3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