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玄化宮管理委員會、蔡玉豐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9,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應一併
予以補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