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許芃葳
以上
當事人間因114年訴字第5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4,3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