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許芃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