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亨泰數位有限公司
被 告 杜彥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豪神娛樂城遊戲交易服務商,遊戲內暱稱「金虎爺銀行」,遊戲幣與新臺幣兌換比例為1440:1;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3日晚間9時24分許,使用遊戲內暱稱「總頭寮金庫」欲賣遊戲幣1,495,000元(即新臺幣1,038元)予原告,原告於轉帳時,誤認新臺幣金額為遊戲幣金額,多匯款新臺幣1,493,962元至被告所有帳戶,原告
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商議匯回事宜,被告卻置之不理,
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493,962元等語。
三、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
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時,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見本院卷第52頁),
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93,96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