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沃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維尼斯藍芽眼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第63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
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