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林鉉樺(原名林青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