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雪芬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2,397元,故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7,35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