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林芳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207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