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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育騰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蕭浚安律師
被      告  李沛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