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趙毓美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美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5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26元,該裁定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