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顏廷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顏廷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6,751元【計算式:本金4,620,566+起訴前之利息224,6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1,500=4,846,751】,應繳
裁判費58,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