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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亨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