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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素香 洪清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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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