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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依萱  
被      告  吳秀霞  
            吳進家  

            周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自民國113年11」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3年1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