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國欽
高國淋 住○○市○○區○○○路○段00○0號 五樓
高三玲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國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劉益誌
訴訟代理人 劉姿妏
被 告 劉寶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
土地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臺南市柳營區柳南段760-4地號、760-5地號、764地號、765地號、77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如附表「
被告」欄所示之人拆除如附表「占用地號、面積」所示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760-4地號、760-5地號、764地號、765地號、775地號於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200元、10,657元、10,626元、10,200元、15,321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75,226元(計算式:3,210,944元+170,701元+255,324+261,310元+2,250,348元+1,226,599元=7,375,2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84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075元,尚應補繳30,77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30,77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 | | | | |
| | | | | |
| | | ①760-4地號、面積1.63㎡ ②760-5地號、面積199.99㎡ ③764地號、面積 100.04㎡ | | (1.63㎡×10,200元)+(199.99㎡×10,657元)+(100.04㎡×10,626元)=3,210,944元 |
| | | ①764地號、面積 12.58㎡ ②765地號、面積3.63㎡ | | (12.58㎡×10,626元)+(3.63㎡×10,200元)=170,701元 |
| | | ①760-5地號、面積19.95㎡ ②764地號、面積4.02㎡ | | (19.95㎡×10,657元)+(4.02㎡×10,626元)=255,324元 |
| | | | | |
| | | | | 146.88㎡×15,321元=2,250,348元 |
| | | | | 80.06㎡×15,321元=1,226,5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