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義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東芫等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
聲請人起訴時併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惟未繳納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