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文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5,5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311元【計算式:66,934元1/3=22,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尚應補繳1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