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文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