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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文雄  
上訴 人  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洪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由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43、447-451頁),上訴人之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