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動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林坤德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包括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其訴訟目的一致,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之薪資收入及其請求提繳之退休金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3萬1280元【計算式:(68,000元+4,188元)×12月×5年=4,331,2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