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1,3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