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標智主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萬7566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
可稽(補字卷第47至55頁、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