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612萬4,2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6萬9,05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