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莊信隆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