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原審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