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王建中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莊俊雄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王建中、
被告莊俊雄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受
訴訟告知,依法聲請閱覽卷宗,詳知案情後再行決定是否參加訴訟等語。
㈠
本件前經聲請而向聲請人為訴訟告知,經本院發函告知聲請人本件訴訟進行程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經
兩造均表示同意,有本院114年10月9日電話紀錄
可憑,故依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應予准許。
㈡若聲請人後續欲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請具體陳報與本件訴訟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若不符合參加訴訟之規定,將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另本件已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定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