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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原名胡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7,12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2,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圖表 1